第一条为了公道开发利用和保护天气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海天气预报查询一周 www.shanghaitianqi114.com),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景象形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天气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出产和糊口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能量和天然物质。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天气资源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公道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搀扶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景象形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天气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天气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天气可行性论证,加强天气变化基础理论、评估模型的研究,为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市、县级景象形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天气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为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天气资源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立异与科技提高。
鼓励有前提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
第七条省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根据本行政区域天气资源综合调查结果,开展天气资源评价工作,提出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议,编制天气资源区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景象形象等有关部分,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天气资源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编制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
第九条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二)指导思惟、原则和目标;
(三)天气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天气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五)天气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气资源监测基础举措措施建设,组织开展天气资源普查工作,为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省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监测站网,组织开展天气资源的多层次监测和可利用资源的评估,为建设天气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天气资源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报省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天气资源监测和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以及资料的传输、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划定。
天气资源监测和资料传输,应当使用国家境象形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专用技术装备。
第十三条省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天气资源汇交资料的治理办法,实现监测资料共享。
从事天气资源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向当地景象形象主管机构汇交有关天气资源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天气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温暖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前提。
鼓励、支持风能资源丰硕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
第十六条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工业发展指导目录、公共基础举措措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符合前提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享受国家划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信贷前提的,享受国家划定的财政贴息优惠贷款政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功课站(点)举措措施和装备的建设。
县级以上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功课。
第十八条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安装雨(雪)水回收利用举措措施。有前提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兴建蓄水举措措施,拦蓄雨(雪)、洪(沥)水。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和天气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天气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天气和生态环境恶化。
可能影响天气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家天气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天气环境影响听证会或者论证会。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天气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天气可行性论证。
天气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家境象形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天气可行性论证机构对论证讲演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进行天气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县级以上景象形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省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景象形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天气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将天气可行性论证讲演报送省景象形象主管机构。省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天气可行性论证讲演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天气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天气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第二十三条景象形象主管机构、天气可行性论证机构及其工作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景象形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假论证讲演或者书面评审意见的;
(三)未在规按期限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条例划定,天气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单位应当进行天气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天气可行性论证的,由县级以上景象形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